尽量避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获赔难【消息】
红网时刻1月16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远红)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欧阳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7499元。
判决虽已作出,但如何履行却面临极大的困境。
原来,被告刘某某购买了一辆面的,平时用来载客,但未获得任何客运许可,即所谓的“黑车”。2017年7月18日,刘某某拉载一车包括本案原告欧阳某某在内的6名乘客,在途中发生车辆爆胎后,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导致车上多名乘客受伤。其中属本案原告欧阳某某的伤情最为严重,构成八级伤残。刘某某所驾驶的面的“黑车”购买了交强险、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既然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也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为何会面临执行困境?
承办法官解释,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因事故中多人受伤,赔偿数额较大,仅本案原告欧阳某某的各项损失就高达227499元,还不包括刘某某已经垫付的4万多元医疗费用。面对如此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一般家庭难以承受。事故车辆虽购买了交强险、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能获得赔偿。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承保的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也就是说,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是不能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欧阳某某是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并非第三者,其损失无法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而刘某某驾驶面的“黑车”运营,自然也没有给乘客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乘客的损失也无人身保险保障。
承办法官提醒,出行时选择“黑车”虽能获得一时之便,但一旦出现事故将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法律虽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面对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法律无法衍生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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