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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渐难控制

发布时间:2021-01-07 21:06:30 阅读: 来源:滤筒厂家

核心提示: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蒋祖蓉律师去年接了一个案子,一家台资公司将浦东一处写字楼租给了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的美国独资公司,但不到1年时间,这家美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不见”了,而没有结清的租金包括违约金有200万元左右。

2008年,仅青岛一地的外资非正常撤离就涉及2.6万人,拖欠工资1.6亿元。

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蒋祖蓉律师去年接了一个案子,一家台资公司将浦东一处写字楼租给了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的美国独资公司,但不到1年时间,这家美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不见”了,而没有结清的租金包括违约金有200万元左右。

该台资公司发现,这家美国公司并没有注销,营业执照也还在,但就是“找不到人”了,并且也没有留下值钱的资产,只剩下了些办公用品,评估下来价值只有50万元。无奈之下,台湾公司只好将美国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2008年5月立案,7个月后判决,但在执行的时候遇到了难题,最终台湾公司只能拿回办公用品。

据蒋祖蓉介绍,在代理这起案件的时候,她了解到,这家美国公司还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估计也有上百万元之多。只是员工们并没有过多追究此事,纷纷另谋出路。

在昨天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召开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蒋祖蓉讲述了自己经手的这一案件。事实上,这种“人去楼空”、“一夜蒸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早已不再新鲜。从珠三角地区到山东等沿海省份,近来都出现了不少外资企业“半夜逃跑”的恶性撤离现象。昨天的研讨会上,上百位来自外资或者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探讨了当下的这一热点问题。

并非个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资制造业处副处长徐建华昨天在会上表示,与山东、广东相比,上海此类个案很少,近两年只有一件发生在崇明的较大的撤资事件。

徐建华介绍说,一家韩国公司在崇明经营了10年,原料从韩国来,产品也销往韩国。本来这家公司买了土地,但又倒手给了别人,自己再回租回来。等到仓库的货都清空了,公司计划把机器拆成领部件卖掉时,被工人们发现了。此时,公司已经拖欠了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以及之前的加班费,相关保险也没有交齐。

根据早报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这是一起2007年11月发生在韩商独资企业上海和仁纺织有限公司的劳资纠纷事件。当时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还特别针对此事表示有关部门正依法妥善处理。

但是根据律师们的讨论,零星的散落在各个地方的小事件仍然是存在的。类似的案子并非只有蒋祖蓉律师一人接手过。在这次研讨会上,一位来自震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讲述了一个例子,一家香港服装公司准备装车运走“最后的设备”时,被工人们阻止了。“快过年了,大部分工人都返乡过年了,留下了3位工人看设备,但不知道能不能看得住。”

或将蔓延

此前外资撤逃事件备受外界关注的是山东。据山东省外经贸厅2008年初的数据显示,仅在山东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元人民币,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其中151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这其中首饰的生产63家,服装厂33家,皮革28家,箱包14家,制鞋13家。从全国来看,对于外界颇多关注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规模,并没有具体的官方数据。

虽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资制造业处的徐建华表示,与山东、广东等地相比,上海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较低,因此外资非正常撤退并不明显,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黄文表示,在金融危机继续蔓延的情况下,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有可能会愈加突出,原本相对平静的长三角地区恐也难以避免。

黄文分析,此前大家所遇到的大多是“蓄意”撤离,但今后很可能会有因为“无可奈何”而选择“一走了之”的企业。在现在的经济大背景下,会有不少企业遇到经营困境。

而徐建华副处长表示,这种非正常撤离,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要么是外商独资公司,要么是部分中外合资企业里中方基本不管、任由外方经营。

但最后留下的“烂摊子”往往只能由中方收拾。外资非正常撤离后在工人的安置、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都留下很多问题,使地方政府非常被动。在一些地方,工人的欠薪由当地政府来垫付,但如果所有逃跑企业都要政府垫付工资,政府如何承担得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地方政府正为当年没有“招商选资”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把问题讲得深一点的话,据工人们反映,这家韩资企业十多年前在(江苏)昆山也就是这么撤离的。”徐建华副处长并没有讳言上海崇明那家韩资企业的背景。他表示,如果发生大规模的非正常撤离,那么显然与政府管理是有一定关系的。

应对支招

政府招商引资先看“黑名单”

“大量的工作应该做在现在。”在昨天的研讨会上,这几乎成了大家的一致看法。既然“追债”难在眼前,针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好对策仍然是未雨绸缪,不能等到“追债”这最后一步棋。

现场有律师提出,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要有所选择,应该根据此前的非正常撤离的外资企业名单,列个“黑名单”,供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以为戒。并且可以从这份名单中摸索出规律,这些企业大多来自于哪里,分布在哪些行业。以后引进这些资金,就要慎重。

另一位律师提出,当社保部门发现某家公司没有及时给员工交纳社保,税务部门发现公司欠税,可能都是可能撤离的蛛丝马迹,这时就要警觉。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认为,可以借鉴国家管理直销企业的做法。直销企业在营业之前,都需要先交2000万元的保证金。那么在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之前,是否也可以交纳部分资金建立一项基金。

跨国追债得不到重要贸易国协助

针对这种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2008年11月19日,我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提出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要进行跨国追究与诉讼的相关工作。

但昨天参加“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的法律问题”研讨会的很多律师都反映,《指引》显然遇到了很多“难操作”的问题。

《指引》中所述,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

理论上讲,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但是,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表示,我国与20多个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最重要的贸易国并不在其中”,比如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因此真正能通过这一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多。

于是,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蒋祖蓉律师讲述“美商一夜撤逃”的案件就遇到了现实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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